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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发展理论视域下的法律人格考察——基于马克思三形态社会理论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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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长期以来,在我国相关学界一些学者的理论论证中,唯物史观形成后的马克思法律学说的精髓,似乎就在于其对法律的阶级性的揭示。在当今我国学界,较为正统的对马克思法学理论的阐发,仍着重突出强调马克思与此相关的经典论述。诸如,'占统治地位的个人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他们的个人统治必须同时是一个一般的统治。他们个人的权力的基础就是他们的生活条件,这些条件是作为对许多个人共同的条件而发展起来的。
作者 菅从进
出处 《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 2013年第1期339-377,共39页 Marxist Philosophical Researches in Contemporary China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公民监督权制约权力的法制构建研究》(11BFX008)的前期理论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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