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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供电合同违约的赔偿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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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本案情】2007年8月30日,某电力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低压供用电合同》,由该电力公司向小区47-01号底商进行供电。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至2010年8月29日期满后,如双方都未提出变更、解除合同,可不再重新签订,合同继续有效。2011年11月3日,赵亮购买了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小区47-01号底商,2011年12月5日进行了产权登记。之后赵亮与电力公司未单独签订借用电合同。2011年12月18日。
作者 刘立静
出处 《当代电力文化》 2015年第4期82-83,共2页 Electricity & Culture To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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