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德国商法的相关学说,提单上记载的原给付请求权包括基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货物交付请求权、货物运输至目的地的请求权等,此外还有货物毁损、灭失的次给付请求权。尽管这些权利随着提单让与而移转,但托运人作为合同当事人,依然享有基于违约或侵权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这一请求权并未被提单权利所吸收。托运人只有向收货人承担损害赔偿之后,才能基于自己的损害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提单项下货物的物权移转除要求让与提单之外,还须依赖于设立、变更物权的原因行为以及承运人对提单项下的货物占有。因此,提单项下货物的物权移转,依然要适用动产物权变动的民法一般原理。
出处
《东方法学》
CSSCI
2015年第1期108-116,共9页
Oriental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