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的运转难以普遍性地控制在一个相对正当的速度,诉讼速度畸快或畸慢的现象频发,屡屡引发法学界、法律界乃至一般公众的质疑。诉讼速度的妥当性问题,关联复杂的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涉及一系列的理论疑难亟待解释。关注域内域外的制度实践,可提炼出"诉讼不及时"现象的三种模式,分别是微观不及时、宏观不及时与强制处分不及时,从而作为分析程序速度妥当性问题的理论工具。就认定标准来说,诉讼不及时呈现为以损害认定标准和责任追究标准为核心的双层次递进形态。
出处
《东方法学》
CSSCI
2015年第1期138-151,共14页
Oriental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