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德国的环境责任立法和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国际上走在前列。德国经过较长的历史发展阶段和不断的制度创新,目前已构建了《环境责任保险一般条款》、《环境责任基础保险一般条款》、《环境损害保险一般条款》等标准保险合同。这些合同中对保险标的、被保险的风险、保险事故、合同后责任、系列损害等作了合理的规定,科学地面对和解决了环境责任的可保性问题。2007年德国对《保险合同法》进行了重大修改,诸多新制度又为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提供了新支撑。我国正在发展环境责任保险,而德国的许多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出处
《东方法学》
CSSCI
2015年第2期131-149,共19页
Oriental La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重金属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律机制研究(项目批准号:12&ZD236)"和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治理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