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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的界定与集资犯罪的认定——兼评非法集资的司法解释(法释[2010]18号)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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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非法集资应该包括利诱性、社会性、非法性三个特征,其本质是通过他人的努力来获取利润。在此界定的基础上,需补充、完善相关法律规范、行政规范,完成合法集资、非法集资、集资犯罪的衔接。刑事打击集资犯罪应在金融体制改革的背景中进行,铲除诱发非法集资和集资犯罪的制度动因,改变刑事政策,消除集资犯罪法益当中的不一致,重新考虑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和以传销手段非法集资的犯罪性质,调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适用,并进一步增加或完善非法集资行为非罪化和出罪的规定。
作者 李皛
出处 《东方法学》 CSSCI 2015年第3期145-153,共9页 Oriental Law
基金 作者主持的上海市教委2012年度民办高校科研项目<集资犯罪研究>(项目批准号:2012-SHNGE-03QN)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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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396

引证文献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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