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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违约责任应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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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某县油脂厂厂长询问:去年6月,我县粮食局向我厂下达生产100吨食用豆油的任务,年底前完成,按国家定价销售给市粮油经销公司。为此,我厂与市粮油经销公司签订了一份有效的购销合同,年底前全部交货。但由于县粮食局没有及时保证我厂生产这批豆油所需要的全部平价大豆,致使合同期满尚有50%的供货任务没有完成,造成部分违约。请问:这个违约责任应该由谁承担?如何承担?答:上述发生的情况非常典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55条规定:
作者 吕师达
出处 《党政干部学刊》 1990年第1期4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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