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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能当行政诉讼的原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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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某市规划局局长来信询问:今年9月初,我市环境保护部门,以我局锅炉烟尘排放长期超国家规定的标准为由,予以罚款处罚。对此,我们认为市环境保护部门在认定事实上有出入,想通过行政诉讼途径来解决与市环境保护部门之间的争议。请问:我们规划局作为国家行政机关,能否充当行政诉讼的原告?
作者 杨立新
出处 《党政干部学刊》 1990年第11期4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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