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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电动自行车撞伤人可以要求商家也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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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2019年6月20日,程某驾驶某品牌二轮电动自行车因翻看手机疏于观察路况,不慎将行人谷某撞伤。程某所骑的电动自行车是他2017年4月购买的,产品说明书明确标明为'非机动车'。为了准确认定事故责任,交管部门委托某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对事故电动自行车进行检验。
作者 潘家永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道路交通管理》 2019年第9期76-7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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