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涉外票据法律适用规则探析

Analysis on the Law Applicable to Negotiable Instruments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与我国现行立法规定相比,本文所拟条款抛弃了《票据法》对涉外票据的界定,扩大了涉外票据的外延,并将出票、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等票据行为方式的法律适用统一在行为地法之下。对于支票的出票方式,摒弃了意思自治原则的介入。在票据行为方式问题上,对中国人之间在国外所为票据行为,补充了"本国法"这一连结点。鉴于《票据法》对票据主、从债务规定的缺失,本文特对此问题的法律适用予以了阐述,以弥补立法之空白。第条 [涉外票据法律适用]票据的出票、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的方式,适用行为地法律。支票的出票方式,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中国人在国外所为票据行为的方式,如果符合中国法的有关规定,则对其他中国人有效。汇票承兑人和本票出票人所负票据债务的效力,适用付款地法律;汇票、本票上其他签字人和支票各签字人所负票据债务的效力,适用签字地法律。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本条一、四款中票据签发地与票据交付地不一致时,以票据交付地为出票地。现有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章[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第95条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前款所称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第9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第97条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第98条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第99条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第100条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第101条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第102条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With the increasing frequency of international exchange and payment,the conflicts of laws of negotiable instruments related foreign factors occasionally take place. The implementation experiences of our Negotiable Instruments Act have revealed the dis- figurements of our relevant legislation.In order to coordinate the international legislations and better serve for our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intercourse,the article fully surveys Chi- na' s choice-of-law system of negotiable instruments,gives some legislative suggestions based on foreign legislations,and tries to construct our own choice-of-law system.
作者 王承志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法学院
出处 《武大国际法评论》 2006年第1期143-157,共15页 Wuhan University International Law Review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2002年重大项目课题<中国国际私法的法典化>的中期成果之一(项目批准号:02JAZJD820005)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5

共引文献8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