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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教育“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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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教育法》第25条中关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规定,其内涵是什么?笔者略陈管见,以就教于方家。(一)社会各项事业的营利,有合法与非法之分.“任何组织和个人”因“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而营利,就是非法,这是教育的特殊性质所决定的.教育的基本功能是育人,直接目的是提高人的精神文明水平和建设物质文明能力,即人的素质。教育的直接产品是精神产品,不具有商品的物质性,
作者 陈泼机
出处 《武汉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学报》 1996年第2期37-3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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