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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农村工作新形势 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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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各区、乡人民政府认真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依法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按照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按省定标准,创设必备的办学条件,确保辖区内6~14岁适龄儿童少年都能就近免试入学,使其享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得以落实。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于1994—1997年先后通过了省人民政府组织的“普九”评估验收,实现了全市范围内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目标。
出处 《武汉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学报》 2001年第8期12-1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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