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外商投资立法经过十多年努力,已取得很大成就,然而,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原先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作的规定已不适应,笔者择其要点,选出几个有普遍性问题,逐一剖析,陈述其弊,并提出改革完善意见。 一、偏重于地区倾斜,忽视行业引导与产业规划 综观以前立法,有很多关于地区优惠措施规定,加之地方性立法力度加大,更是使各地外商投资法律制度政策纷呈。目前我国对设在经济特区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地区(如上海浦东新区)、沿海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分别实行不同的优惠政策。各地区特别是沿海省市如上海、广东的地方人大及地方政府又都制订有关于外商投资鼓励措施的法规,使得地区倾斜倾向昭然若揭。如果说在改革初期对外商投资形式还处于摸索阶段,国家以沿海某些省份为试点,制订相应优惠政策,吸引外资还有其合理性的话,如今由南向北、由东向西、由沿海向内地推进全方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