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有借、有还、有息”是信用活动的本质属性,是社会经济活动中建立信用关系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也是银行开展信贷业务的基本准则.因为银行是经营货币信用业务的特殊企业.是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信用中介.银行开展经营活动的资金来源中的主要部份来自于社会,来自于老百姓,来自于各企业,它是负债经营的企业.银行在经营活动中必须对存款人负责,对国家负责,对社会负责.银行必须严格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 的原则,只有这样,银行才有可能得到客户的信任,才有可能广聚资金.银行的经营之本在于恪守信用,没有信用就没有金融,信用是金融的生命.然而,信用关系是双向的,一方面银行作为债务人决不能失信于债权人,另一方面,银行作为债权人还必须约束其债务人也同样恪守信用原则,同样履行信用合同,按时还贷付息,否则银行就无法正常运行,无法在作为债权人债务人的双重身份的处境中生存下去.可见,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银企双方都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但令人遗憾的是在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中,却出现了违反这一准则的现象,其表现之一就在于企业大量拖欠银行利息.究其原因,大致可以分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