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地上权是现代民法中用益物权制度不可缺少的内容.作为调整建筑地段土地使用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地上权制度自创建以来,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地尽其利”,促进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为近代资本主义创造经济奇迹添上了浓墨重彩的一笔.但是受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我国民法并未采用地上权制度,而代之以“土地使用权制”.改革开放以来,这一制度的弊端凸显,显然禁锢了人们对土地所有权经济利益的需求,更无法胜任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的使命.笔者认为:要消除公有制下国家土地所有权不能自由流动的负面影响,激发土地使用经济价值,保护不动产从业者,包括境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国物权法必须确认地上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