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针对频发的虚假诉讼行为,《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审稿第34条拟增设"虚假诉讼罪"。虚假诉讼行为具有主观目的多样性、虚假手段隐蔽性、行为方式竞合性等特点,这些特点也导致了虚假诉讼行为的理论与实践的双重混乱。虚假诉讼罪不包含"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不包含"伪造证据"成分。其中民事诉讼应当作扩大解释,包含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调解,但不包含人民调解、仲裁等。
出处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S2期110-111,129,共3页
Journal of Southeast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