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从一起社会热点出发,提出了个人信息保护不力的问题。在理论上,我国学者普遍认为信息主体应当享有个人信息权。在立法上,规范性文件回避了对信息主体的确权,通过行为性规范来限制信息管理者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与利用。在司法上,与个人信息有关的侵权诉讼数量很少,胜诉率也很低。在相关诉讼中,法院一般基于隐私权、名誉权等民事权利来审查侵权构成与否,个人信息不具有独立价值。本文认为,基于立法资源以及司法倾向,个人信息在短时期内很难被确定为内涵明确的权利类型。
出处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S2期82-86,共5页
Journal of Southeast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