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学界提出合宪性解释是实现宪法司法适用的一条新路,但因合宪性解释与宪法司法适用的概念不清而产生了巨大的争论。合宪性解释存在违宪审查与普通诉讼两个层次的概念,前者与违宪审查没有本质差异,后者是指对法律解释的方案做出合宪性选择。宪法司法适用存在解决机构争议、联邦争议和宪法诉愿等宪法问题、处理法律的效力问题和解决法律适用过程中的模糊、冲突以及解释选择问题等三重空间。违宪审查意义上的合宪性解释难以打开司法适用的局面,但普通诉讼层面上的合宪性解释则具备司法适用性,其宪法解释的性质也揭示了我国宪法司法适用的前途所在。
出处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S2期106-109,共4页
Journal of Southeast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