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存在这样一种推理:如果同性恋者享有人权、人权又内含着进行同性恋及相关行为的权利,那么在我国《宪法》第33条明确规定平等权以及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的背景下,同性恋者作为我国合法公民,其权利必然应当受到宪法法律的平等保障。然而由于同性恋现象与我国传统文化观念的冲突,加之病理性、社会危害性等观念的阻力,同性恋者权利保障面临很大阻碍,基本权利往往得不到平等保障。囿于具体国情,在我国直接进行单行立法尚不具有切实可行性,但从社会舆论入手对社会进行逐步引导教育,社会保障先行,结合司法执法保障以切实保障同性恋者的平等权利。这不仅对我国公民真正实现宪法权利具有重要意义,也能促进实现我国自由、平等、民主、和谐的社会目标。
出处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S2期124-127,共4页
Journal of Southeast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