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无论是基于社会的现实需要还是立足于刑法理论,增设"激愤杀人"的刑事立法已成为必然。本文在论证了立法必要性的前提下,就"激愤杀人"的立法模式、认定标准以及量刑配置等问题进行了剖析,并提出了具体的立法建议——通过修正案的方式在我国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条文中增加一款:"激愤杀人的,不适用死刑";并通过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将"激愤杀人"认定为:由于被害人的严重过错而受到了强烈的精神刺激,行为人在绝望、暴怒等难以控制的激愤情绪状态下当场杀死被害人的行为。
出处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S1期74-77,共4页
Journal of Southeast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