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检察体系奉行检察一体原则,在法律定位下检察权运行的主体为人民检察院,但在检察实践中检察权具体运行却是由检察官来完成。立法与实践的悖反,使得检察官独立运行检察权成为当下检察权运行机制改革的重点。通过域外检察权运行机制的考察,发现我国检察官在行使检察权中存在着检察一体机制的不利制约、行政化管理模式的不当干预和检察官职务保障制度不完善等问题。笔者拟对这些现存问题进行研究,探寻出适合我国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正确路径。
出处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S1期89-93,共5页
Journal of Southeast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