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3D打印技术的发展虽然带来了部分版权问题,但通过对我国现有《著作权法》的适用与合理解释完全可以解决此等问题。3D打印中所涉及的CAD文档与STL文档具有同质性,完全可以被解释为图形作品。无论是通过3D打印机将CAD文档等打印成三维实体物,抑或通过3D扫描仪将三维有体物转换为CAD文档,都属于现有著作权法中广义"复制"行为,完全可以适用现有法律。同时,针对3D打印技术的特征,应当就使用目的、使用行为以及对权利人利益的影响等方面对我国"合理使用"制度进行调整。
出处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S1期120-125,共6页
Journal of Southeast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