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责令改正"及其相关行政决定作为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在不同领域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对其性质的认定应在对被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类型化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对被责令人产生的最终影响综合考量。若被责令停止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本身及被责令消除的违法状态可予以独立消除时,该决定在性质上属行政命令;若被责令停止的行为属于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的延伸范围及被责令消除的状态属于因与违法状态不可分而被共同消除时,该决定在性质上应属行政处罚。
出处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S2期13-17,共5页
Journal of Southeast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