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3年新《商标法》对商标使用的概念进行了明确和强调,在立法上确定了商标使用的法律价值取向。新《商标法》第49条第1款记述的三年撤销的实现需要更加明确商标使用的概念。该款理论基础之一为权利失效制度。在学界,商标法领域的权利失效制度的权利指的是权利申请撤销的权利而不是商标权利人对商标的专有权利。新《商标法》环境下,商标使用的完善对权利失效制度有了进一步的法律价值指导作用。依据权利失效制度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三年撤销制度没有完整表述,需要对其进行立法上的完善。
出处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S2期67-71,共5页
Journal of Southeast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