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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归一方所有”之约定与第三人保护——基于《婚姻法》第19条的解释 被引量:1

The Couples' “Owned by One Party” Agreement and Protection for the Third Party: Based on the Interpretation to the Article 19 of the Marriag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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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夫妻约定某财产"归一方所有"是现实中的常见做法,该约定应依《婚姻法》第19条认定为夫妻财产制契约而非赠与。其物权变动,依《婚姻法》第19条第1款第1句之文义,亦不以交付或登记为必要。至于因无需交付或登记而带来的第三人保护问题,则可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入手,适当地运用类推适用的方法,并佐以善意取得等制度加以解决。
作者 谢德良
出处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S2期81-84,共4页 Journal of Southeast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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