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债权让与三角关系中,让与债权不存在时的不当得利返还问题颇有争议。本文通过对所列举的案例和通说观点的分析探讨,对债权让与中,让与债权不存在时的不当得利返还问题提出了解决路径。在债权让与合同一旦成立,让与债权就从让与人手中转移到受让人手中,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受让人所受利益是债务人的给付利益,而非让与人的给付利益。故当让与债权不存在时,债务人应向受让人而非让与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此种不当得利返还模式,符合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会导致债务人的抗辩利益受损,不会使债务人承担不应有的破产风险,也与当前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相契合。
出处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8年第S1期49-53,共5页
Journal of Southeast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