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朱俊芳案中,双方当事人就同一笔款项签订了买卖合同和借款协议,并约定到期无法偿还借款则用抵押物抵顶借款,不再支付对方任何款项。对此四级法院认定不一,主要还是围绕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效力,以及抵顶借款约定是否属于禁止流押的规定而无效。通过对该类买卖型担保的性质进行分析,认为其既不是后让与担保,也不是代物清偿,而是借款合同+附条件的代物清偿预约。其中"到期未还款用抵押物抵顶借款"的约定不属于流押条款,应认定其效力。《规定》第24条并非将该类买卖型担保认定为让与担保或后让与担保或无效合同,而是应从附条件的代物清偿路径进行解释,既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又平衡双方权益。
出处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8年第S1期69-73,共5页
Journal of Southeast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