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试论指示给付关系下的不当得利返还——兼评《民法总则》122条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我国《民法总则》122条中的"法律根据"宜作类型化的区分,即分为正当的给付目的和给付目的以外的其他原因,以便通过给付关系界定不当得利之债的主体。在分析指示给付关系下的不当得利时,应分两种情形讨论,即是原因关系不存在,还是指示本身出现瑕疵。后者更需要作出类型化的解释,从而认定不当得利的返还内容。为保障受领返还者的信赖利益,《民法总则》第122条中的"取得不当利益"尚须以受益人的主观意志为基础作目的性限缩解释,善意的受领人只需返还现存的利益,而不是初始获得的利益,但是如果善意受领人所获利益为金钱,不适用"善意不当得利人的优待"规则。
作者 朱严秀
出处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8年第S1期100-104,共5页 Journal of Southeast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二级参考文献47

共引文献54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