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要求推动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以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但人工智能体具备不同程度的独立判断性,因此,是否可以认定其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并享受法定权利承担法律责任,谁来承担对侵权受害者的侵权责任,这些问题都对现有法律规制以冲击。通过区分人工智能体主体侵权资格,凭借数字水印和数据溯源技术理清侵权事实,凭借产品缺陷是否可控从而确定归责原则的适用以及责任承担的比例分配,以平衡法律限制和技术发展的冲突。
出处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8年第A02期58-63,共6页
Journal of Southeast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