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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权研究 被引量:1

Research on Shareholders' Right of Access to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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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法》对公司科以信息披露义务,并赋予股东知情权,两者必须合理协调才能有效保护股东利益。考虑到我国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几乎没有实质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法》第33条第2款中股东查阅账簿时的"说明目的"应解释为说明性质即股东无需证明自己具有正当目的。相反,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举证股东在客观上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法官可在公司证明基础上推定股东主观上具有"不正当目的"。此外,在本条的的射程外允许法官在股东提出实质性证据证明查阅的正当目的并足以推翻"不正当目的"推定时作自由裁量。
作者 时光
出处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8年第A02期91-95,共5页 Journal of Southeast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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