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虚拟财产性质的界定是对处理非法获取虚拟财产行为定性的关键,对财产的研究民法学界比刑法学界更为深入,采取刑民对话的方法能够得出较为准确的结论。在民法上,虚拟财产具有一般财产的特征被认定为财产,其权利属性是物权,是物权客体中的一种无体物,在刑法上无体物也属于财产犯罪规制的对象,将虚拟财产纳入财产犯罪中财物的范畴不存在障碍。虚拟财产的价值并不是无法计算的,不能本末倒置因为价值计算方面的困难而否认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非法获取虚拟财产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出处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9年第S1期15-20,共6页
Journal of Southeast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