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民事法律制度中,以本人具有可归责性作为表见代理的成立要件有利于兼顾本人利益保护。通过比较德、日相关立法并结合各方观点,以客观上权利外观形成、相对人信赖产生能否归因于本人,以及本人过错方面作为归责要件,将在不同类型的表见代理中,分别讨论商事代理与民事代理中不同价值衡量的情形下,以不损害表见代理立法目的为前提下,实现兼顾本人利益的保护。
出处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9年第S1期43-47,共5页
Journal of Southeast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