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法和少数民族习惯法是两个相互区别又密切关联的规范系统,法制实践中对于两者关系的调谐,主要体现为国家法对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承认。而这种承认对两者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皆大有裨益。从大量案例和立法实例分析承认的路径,既包括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等方面的直接承认,也包括以不否认、法定责任介入和立法责任转移等为特征的间接承认,还包括准承认。而由对域外制度经验的分析借鉴可知,这种'承认'的进一步完善须基于三个关键问题的厘清,即传统认知误区的克服、基本理论解构的纠偏以及包括法律解释、案例指导制度等手段在内的适恰制度路径的选择与运用。
出处
《东南法学》
2014年第1期33-47,共15页
Southeast Law Review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少数民族法制体系发展战略研究”(11JJD850007)
中央民族大学2011年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重大项目“民族政策法规体系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反思”(MUC2011ZDKT05)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NCET-11-08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