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数个企业生产的同一缺陷产品致害的大规模侵权案件中,若因客观原因致使生产者不能被查明,应根据市场份额责任理论,按各企业生产的缺陷产品占市场之份额将损害结果归咎于各个主体。民法的目的和刑法的目的在保护法益这一根本点上具有一致性,将脱胎于民事判决的市场份额责任理论运用到刑法上来不存在根基上的障碍。市场份额责任是刑法上因果关系中的一种因果类型,与疫学的因果关系的本质无异,它是人文科学与经验法则的结合,与自然科学法则亦不矛盾。市场份额责任理论不需要风险刑法学说的支持,坚守住了旨在保障国民自由的责任主义的底线。此理论在其能够适用的案件范围内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具体因果关系不明情况下的同时实行人的归责难题,但其适用需受到严格限制。该理论的应用亦可创造性地对犯罪主体判处罚金刑,最大限度地发挥罚金刑的报应和预防功能。
出处
《东南法学》
2014年第1期110-128,共19页
Southeast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