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路权配置必将影响交通参与者各方的行为,也会影响交通秩序和交通事故发生的几率,因此交通事故责任立法与执法均不应忽视路权配置因素。首先,在机动车专用道上,现行立法要求机动车驾驶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原则不甚合理,宜改为过错责任原则。其次,在具体案件中,当事人各方的过错认定应与路权(通行权、先行权、占用权)配置相结合,必须注意其中有可能涉及第三方过错与责任问题。立法应明示相关规则。最后,在路权配置不当直接或间接引发交通事故的情况下,有关政府部门应承担责任;为及时足额补偿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损失,应设立专门的政府风险行为基金。
出处
《东南法学》
2015年第1期16-24,共9页
Southeast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