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公正有赖于审判组织结构设置运行的合理性,合议庭应该是审理者与裁判者的统一体,案件承办人本质上应是合议庭行使审判权的运作方式,而非独立的审判组织,但目前案件承办人承揽了案件审理的绝大多数实质性工作,合议庭成员成为沉默的第三人,合议庭评议过程形式化,判决文书与合议庭笔录不匹配,导致合议庭职能虚化,形成了'形合实独'的困境。案件承办人制度的生成一方面由于科层制度下案件的分配机制、对审判人员的考核制度司法行政化导向;另一方面也由于案件处理的乡土性、片面追求司法效率的法治生态环境。分析目前关于承办人机制废除、改革的观点,立足于相对合理主义的立场,实现合议庭到独任庭的适度扩张,通过以合议庭为单位的考核体制和法律上的程序性制裁赋予合议庭凝聚的动力,回归审判组织的功能原点,完善目前合议庭评议规则中不可弃权、发言顺序限定、自由心证的展示等规则。
出处
《东南法学》
2015年第1期194-202,共9页
Southeast Law Review
基金
江苏省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项目《刑事错案防范机制研究》(SFH2014B17)阶段性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