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实现司法独立与司法民主的平衡,美国许多州开始实行法官续任选举制度,任期届满时由选民投票决定该法官是否可以继续下一个任期。其弱化了法官对政党、政治机构的政治责任,增强了司法的民主可问责性,提高了司法公信力。但是不可避免地使法官为迎合民意而有损独立性。在我国,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也采取续任选举制度,借鉴美国经验,应当坚持间接续任选举制度,在续任选举中应减少法院院长的外部压力,建立业绩评估制度。
出处
《东南法学》
2015年第2期65-75,共11页
Southeast Law Review
基金
四川省哲社重点研究基地纠纷解决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2015年度项目《司法改革背景下的司法惩戒制度研究》(项目编号:2015DJKT24)
教育部2010年人文社科研究一般项目《法院的公共责任及其限度》(项目编号:10YJC820125)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