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分别于1944年和1984年确立的'斯基德莫尊重'原则、'谢弗林尊重'原则,是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审查的两大重要原则,但二者如何进行衔接一直是困扰学界与实务界的一大难题。为此,美国最高法院在此后数年间尝试在一系列个案中解答这一难题:奥尔案中法院确立了超级尊重原则;克里斯腾森案与俄勒冈案中法院对谢弗林原则的适用疆域作了限缩;米德案及其后若干判例标志着'斯基德莫尊重'与'谢弗林尊重'并行体系的初步建立;X品牌案则确立了行政解释优于司法先例的判断框架;阿灵顿案表明司法应尊重涉及行政管辖权的行政解释。司法尊重姿态的变迁,一方面表明了近年来美国行政权的不断扩张与国家权力结构重心的转移,另一方面也体现了美国从司法克制主义到司法能动主义的转变。
出处
《东南法学》
2016年第1期70-87,共18页
Southeast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