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跨境资产追回是腐败犯罪打击的重要环节,牵动着资产流入国与资产流出国的共同利益。作为腐败犯罪的伴生现象,资产外逃已呈现全球扩展之势,并且愈演愈烈。在此背景下,《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确立了资产追回机制,通过事前防范与事后追回的双效机制为资产的有效追回提供全面的解决方案。事前防范通过强化金融监管、建立财产申报制度以及促进金融信息国际交互的方式建立全面的事前审查机制。事后追回包含直接追回措施与间接追回措施:前者基于跨境司法交涉的方式,通过民事手段追缴资产;后者则借助没收与强制返还的方式追回资产。在跨境资产追回实践中,各缔约国应当积极贯彻《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确立的资产追回制度,促进资产追回国际合作的深化。
出处
《东南法学》
2016年第1期110-118,共9页
Southeast Law Review
基金
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东南大学反腐败法治研究中心”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