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撤回起诉权是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案件从审判环节回到审查起诉环节的倒流程序,虽不具有终结案件的效力,但具有程序救济的能力,在刑事诉讼中,有其独特价值所在。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法律或司法解释发生变化、法检分歧是撤回起诉的三个主要原因。规范和完善撤回起诉应当从谨慎、依法行使撤回起诉权,严把审查起诉关,提高审查起诉水平、构建新型诉侦、诉审、诉辩关系,完善撤回起诉的有关制度等入手,逐步减少和规范程序倒流的情况。
出处
《东南法学》
2017年第1期222-233,共12页
Southeast Law Review
基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检察应用理论研究重点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