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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府信息公开豁免中的行政特权及其启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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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美国的立法和实践中,行政特权是指总统及与其直接接触的高级官员所具有的保留政府信息不向国会和法院公开的权力。通常认为这一特权来源于宪法上的分权原则,并为总统所专有,仅在出于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才能行使。行政特权是通过先例、法院判例和总统声明等具体实践不断发展起来的,从华盛顿总统到奥巴马总统的各个不同历史时期,行政特权都被不同程度地加以运用。行政部门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信息自由法》的豁免公开规定排除特定信息的公开,已成为一种事实上的行政特权。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应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有豁免公开特定信息的权力。其中免予公开信息的范围包括:秘密类信息、过程类信息和意见类信息等。因信息公开产生争议的,法院应采用秘密审查和利益衡量的方法判断争议信息是否应公开。
作者 孔繁华
出处 《东南法学》 2017年第2期93-107,共15页 Southeast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政府信息公开的豁免理由研究”(项目号:14BFX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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