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受严厉刑事政策的影响,腐败犯罪刑事犯罪圈过度扩张严重阻碍法治反腐机制的生成。在立法上,严厉刑事政策与预防主义思想相照应,促成腐败犯罪立法的活跃化;在司法上,严厉刑事政策强化了司法积极主义,封闭了腐败犯罪的出罪路径;在理论上,严厉刑事政策模糊了法益的边界,形成有罪思维。要想改变强治标一弱治本阶段严厉刑事政策的法治隐忧,必须转变惩罚性的刑罚观,强化刑事政策宽和面,并将其融入罪刑评价中,确立微罪不入刑的出罪标准。
出处
《东南法学》
2017年第2期156-167,共12页
Southeast Law Review
基金
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反腐败法治研究中心”项目(项目号:2015JDXM004)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项目号:16AFX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