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规范是法益侵害的逻辑前提与评价依据,无规范则无'法益'也无'侵害';法益侵害不是一客观事实,而是规范对特定事实状态的评价结果。采取行为无价值论,将故意、过失纳入违法的判断资料,有利于更准确地描述不法,也有利于我国犯罪论体系中对罪责'量'的考察。在现代产权制度中,法益保护的核心内容应为对产权者自由支配权保护,即自由先于功利,作为违法阻却事由的一般原理不应被简化为法益衡量。从刑法的法益保护目的出发,也不能直接推导出不法的实质为法益侵害,对不法的界定要受到刑法目的和实现目的手段的双重制约。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相比,提高了刑法的最优威慑水平,增进了预防效益,降低了产权制度的运行成本。
出处
《东南法学》
2018年第1期37-52,共16页
Southeast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