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情势变更原则是行政合同领域的重要原则,经历了由私法向公法的演变。在行政合同这个公私法交汇领域,其要件、行使、限制都呈现出特殊的形态。行政合同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以非瑕疵行政合同为前提,判断变更与否的标准关键在于合同双方利益是否严重失衡,继续履行原合同是否对一方显失公平。情势变更原则与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权并非是一种简单的并列关系,而是存在某种交叉混合关系。行政机关运用情势变更原则时受到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制约,在进行利益衡量时除了相对人的直接利益还应包括信赖利益。
出处
《东南法学》
2018年第1期118-133,共16页
Southeast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