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语义的形式上看,以刑制罪的说法容易给人造成一种不惜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直观印象,且理论中确实也存在着主张突破罪刑法定原则的极端理论。而从功能性的实质上看,即使强调在不违反罪刑法定的原则下进行以刑制罪,其具体的一些功能也与以往的刑法体系功能存在重合,有悖于刑法理论的经济性。从罪刑关系在三个层面上的认知顺序,刑法解释的一般覆盖范围,刑法典自身的编排体例与罪刑失衡的未然防范,法律适用的思维过程以及刑事政策的实际考量路径五个方面进行分析,以往的刑法体系完全可以多次地包含以刑制罪理论所声称的一些功能。以刑制罪也并不总是实质解释的进路,而也可能是类推解释的进路。以刑制罪除却极端理论的情形外是主张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和以形式逻辑三段论为基础的,故以刑制罪本身仍试图在刑法教义学的框架内予以展开。但以刑制罪的整体是纯粹功利主义的逻辑而非教义学的逻辑。在刑法教义学的语境下,应当明晰以往刑法体系的功能,并加强综合性地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和合宪性解释的方法,在罪刑法定的框架下,尽可能地实现罪刑均衡。
出处
《东南法学》
2018年第1期134-156,共23页
Southeast Law Review
基金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研究生创新教育计划”资助项目“刑法解释的再宣示:以刑法解释与刑法论证之争的实践导向为视角”(项目号:2017SX05)
“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研究”项目资助[项目编号:FZFZZB(2018)C03],湖北省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