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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案件的定罪误区与纠偏——以“醉酒”证明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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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公布施行后,我国醉驾型危险驾驶案数量迅速增加,全国一审判决数量2011年为2483件,2017年上升至141856件①,成为仅次于盗窃罪数量的刑事犯罪。2013年12月18日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醉驾解释”)规定,行为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作者 许炜
出处 《东南法学》 2019年第1期165-198,共34页 Southeast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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