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录第1条适用范围第2条报告义务(Berichtspflicht)第3条对违法内容投诉的处理第4条罚款规定第5条国内的送达代理人(Zustellungsbevollmachtigter)第6条过渡条款第1条适用范围1.本法适用于以营利为目的运营网络平台的电信媒体服务商(Telemediendiensteanbieter),其运营的网络平台让用户可以与其他用户分享任意的内容或者向公众开放社交网络。提供新闻一编辑服务的网络平台由服务商自行承担法律责任,不在本法规定的社交网络范围内。
出处
《东南法学》
2019年第1期275-281,共7页
Southeast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