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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瑕疵之法律责任与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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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2005年5月20日,厦门机床公司的36名员工乘坐鹭陆达公司的班车回家,车在途经厦门石鼓山立交桥时发生交通事故坠落桥下,造成7人死亡、29人受伤。机床公司在事故处理完毕后,将鹭陆达公司及其股东告上法庭,要求鹭陆达公司支付赔偿款200多万元,并由其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者 尤冰宁
出处 《东南司法评论》 2008年第1期383-393,共11页 Southeast Justice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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