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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制度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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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环境公民诉讼的目的和意义自20世纪70年代早期至今,美国国会在'私人检察总长'(private attorneys-general)的理论上建立了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制度。私人检察总长制度可以追溯到13世纪的英格兰,这是一种允许个人或机构代表政府起诉不法行为人的诉讼,目的在于对诸如下列情况作出宣告或者禁止:(1)危害公共利益者;(2)法人超越法律授予的合法权利,有可能损害公共利益,而必须加以遏制者为防止某些法定罪行被重复触犯,而必须发出告诫者.
作者 李叶丹
机构地区 厦门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东南司法评论》 2009年第1期545-557,共13页 Southeast Justice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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