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院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是我国调解制度的三大有机组成部分。一般来说,法院调解与司法调解、诉讼调解同义,在使用上不作严格区分;但严格来说,法院调解的外延大于司法调解和诉讼调解,它包括了所有法院指导和主持下的调解,也就是说,由社会力量主持的法院附设调解也常常归入其名下。
出处
《东南司法评论》
2011年第1期36-51,共16页
Southeast Justice Review
基金
作者主持的广东省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创新团队项目“和谐社会语境下的乡村调解组织研究”(批准号:08JDTDXM 82003)阶段性成果